主题:  房产交易税收及土地增值税专题

 

时间:  2017年12月19日上午08:30—08:31

 

嘉宾:  税政一处 张标敏

 
摘要:  
您对房产交易税收及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有何疑问吗?我局将在12月19日(星期二)上午开通12366专题热线,欢迎关注。
 

友情提示:访谈栏目仅作为专题性政策咨询和建议收集渠道。请留意该访谈时间,如访谈之日后有关税收政策有变化调整的,应以后续的政策为准。

 

  【提问人】:存量房直系亲属赠与,涉及什么税收?
  【嘉宾:张标敏】:个人将存量房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
  赠与方:1.免征增值税。2.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不征收土地增值税。4.按产权转移书据(5%)征收印花税。
  受赠方:1.按3%征收契税。2.按产权转移书据(5%)征收印花税。


  【提问人】:某房地产公司1999年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
  【嘉宾:张标敏】:凡在2006年1月1日前已转让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在85%以上(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其销售剩余部分房地产的收入,按3%、4%和5%的征收率分别对住宅、商业用房和别墅征收土地增值税,不再进行清算。2006年1月1日前如果已转让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在85%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对其销售剩余部分房地产的收入,按照现行规定据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以上商业用房是指房地产项目除住宅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


  【提问人】: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价是否含增值税?
  【嘉宾:张标敏】:自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原房地产业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根据有关文件规定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入不含增值税。因此,为了适应政策变化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自2016年5月1日起,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价不含增值税。


  【提问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销售税额时,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是否需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嘉宾:张标敏】:根据现行土地增值税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一般纳税人,其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计算增值税销售税额时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不需要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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