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说 明 |
事项名称 |
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办理(XMDSJ078) |
业务概述 |
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资料报税务机关办理,具体包括: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605) |
事项类别 |
服务类 |
业务分类 |
税收优惠 |
税种分类 |
个人所得税 |
服务对象 |
纳税个人 |
办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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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
申办条件 |
纳税人符合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规定,需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
应提交表格 |
《纳税人减免税办理表》 |
申办材料 |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报送材料: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个人所得税优惠: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附件1;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全文; |
办理流程 |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办理资料。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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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主管税务机关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不收取费用。 |
证件及有效期限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相关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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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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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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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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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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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