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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XMDSJ085)
索引号:XM00802-0104-2010-00058  
文章来源:厦门地税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0-08-26   最后更新时间:2018-01-02 15:08:42    【字体: 】【打印】【关闭
  

   

  

事项名称

税收优惠――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XMDSJ085)

业务概述

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是指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资料报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具体包括: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土地增值税优惠以及政府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优惠。

事项类别

优惠办理 

业务分类

税收优惠

税种分类

土地增值税

服务对象

纳税人

办理机构

365bet送彩金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和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申办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办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办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应提交表格

《税收(费)减免申请表》2

申办材料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报送材料:

1、 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土地增值税优惠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 加盖公章)
(2)开发立项及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4)收入、成本、费用证明材料
2、 政府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优惠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 加盖公章)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政府依法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复印件
(4)政府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复印件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资料复印件上应当有纳税人签章的与原件一致声明。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办理流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办理。
二、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三、办理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通知纳税人领取文书。

流程图

税收优惠办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

办理税务机关为区级税务机关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不收取费用。

证件及有效期限

年审或年检

无 

相关下载及样表

《税收(费)减免申请表》

网上办理

http://www.qhj2005.com

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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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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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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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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